阅卷工作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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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3-01-09
阅卷工作须知
1. 有2人及2人以上任课教师的课程,阅卷须采用分题流水作业。各院(系)须成立阅卷小组,分题安排阅卷教师的阅卷任务,并安排人员负责试卷的抽查工作。
2. 参与阅卷的全体教师须熟悉、掌握和统一评分标准。
3. 阅卷记分采用百分制,每题得分写在试卷规定的得分框内。批阅过程按步骤批改,统一采用记扣分形式,对的地方打“√”号,错的地方打“X”号。
4. 卷面上的成绩,不能随意改动。凡需改动,均须在原成绩上划一杠,另写更正的成绩,负责更正的阅卷教师须签全名。
5. 试卷抽查时如发现评分与标准不符、判分宽严失当、核分失误、漏评、错评、成绩书写不规范等问题,应及时解决。抽查后如发现评卷确实有误,需要更改分数时,应与原阅卷教师协商决定,改动后必须签全名。
6. 在完成每一考场试卷的批阅任务后,阅卷教师、加分、核分及抽查人员须在试卷册封面规定的栏目内签全名。
7. 阅卷结束后,各阅卷组长要组织教师认真进行试卷分析,填写试卷分析表(每小班一份),经相关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存档。
教务处
2006年4月